兌獎及帳務處理

(一)兌獎手續

  1. 得獎者,由本公司寄發得獎通知單,通知得獎者至郵局兌領,得獎人應持中獎之抽獎序號卡得獎通知單於兌獎期限內於全國各地郵局兌獎。
  2. 得獎者至郵局兌獎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本以供核對資料;得獎者為營利事業者,負責人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3. 得獎者為非完全行為能力人時,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兌獎手續,須出示得獎者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例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法院判決或戶籍謄本等。
  4. 委託他人代領者,代領人須攜帶中獎之抽獎序號卡、得獎通知單、得獎者及代領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為營利事業者,應另出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得獎者出具之書面委託書,並需經郵局人員查證。
  5. 郵局人員受理兌獎時,應檢視中獎抽獎序號卡、相關出售郵局郵戳是否完整,將得獎通知單(附表)影印1份,並回傳集郵處(FAX:02-2396-9125),影本存局備查,正本發還得獎者。
  6. 本公司集郵處行銷科將儘速郵寄獎品至兌獎局,再由兌獎局通知得獎者赴兌獎局領取。待得獎者赴兌獎局領取獎品後,請將得獎通知單正本、中獎之抽獎序號卡收回並予以剪角後寄本公司集郵處行銷科。

(二)獎項兌付相關作業

  1. 稅法規定

    (1)得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金額扣繳10%機會中獎所得稅

    (2)得獎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先扣繳20%機會中獎所得稅。

    (3)得獎者應於兌獎前繳交稅金,並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稅,拒絕繳交稅金者視同放棄得獎權利

    (4)上述扣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得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 10 日前將代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若得獎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向國庫繳清。

  2. 兌獎局於兌領當日,將依法扣繳之稅款暫列預收款;相關預收代扣稅款應於稅法規定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繳納時沖銷,以免受罰。

兌獎期限及注意事項

(一)得獎者至郵局兌領獎項期限均至113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5時截止,逾期未領者視同放棄,其得獎資格將被取消,得獎者不得異議。

(二)得獎者因登錄資料不實或填寫不全,致本公司無法通知得獎訊息或有其他違反本活動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三)本活動之獎品以實品為準,得獎者不得要求兌換現金、更換其他等值商品或指定贈品規格樣式。

(四)得獎通知單寄送通訊地址僅限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倘未收到或不慎遺失,得向本公司集郵處申請補發。

(五)中獎抽獎序號卡應保持完整(含背面應蓋有售出郵局郵戳),如有挖補、塗改、污損、自行剪貼變造或無法出示中獎抽獎序號卡者,不得兌領。

(六)本活動注意事項載明於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購買112年郵票冊抽獎活動中,參加者如參加本活動,即表示同意接受本活動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及政府法令之行為,本公司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上相關權益。

本活動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或有任何變更或修改,則依本公司全球資訊網或活動網站公告為主,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司保留活動變更、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並保有最終釋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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